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资规决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73916176R,法人代表:陈建坤、身份证号码42228196311XXXX33.
委托代理人:赵艳平、身份证号码422202197308XXXX45.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行政许可, 当事人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底未经规划行政许可,擅自在应城市蒲阳大道凯发、学苑春晓项目竣工完结后,在3号楼楼顶加建四套共计301.68平方米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建筑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收入984元*301.68平方米=296853元,2、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处罚984元*301.68平方米*5%=14842元;共计31169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领取应城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至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应城市人民政府或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