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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被征收 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1 浏览次数:669 字体:[ ]

应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被征收

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2023119日,省人民政府重新公布了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4126日,孝感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孝感政函〔202414号)要求,现对我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我市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级区片47100/亩;级区片45700/亩;级区片43700/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树木:速生林胸径10cm以下的30/棵;速生林胸径11cm以上的60/棵;挂果树80/棵;未挂果树35/棵。

2、水井:手压式水井500/口;砖封式水井2000/口。

3、坟墓:有碑墓1500/座;无碑墓1000/座。

4、厕所(粪窖)、猪圈、牛栏等附属设施:厕所200/平方米;化粪池80/平方米。

5、围墙:女儿墙80/平方米;普通围墙40/平方米。

6、鱼池:精养鱼池3800/亩;一般鱼池2000/亩。

7、大棚:竹架大棚10/平方米;水泥架大棚30/平方米。

8、泵(机)房:新式1000/座;老式700/座。

9、沟渠:混凝土 50/米;砖砌250/米。

10、管涵:直径30cm20/米;直径40cm30/米;直径50cm40/米。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般耕地:级区片2200/亩;级区片2100/亩;级区片2000/亩。

菜地:级区片2500/亩;级区片2300/亩;级区片2100/亩。

本标准未涵盖的其他地上附作物,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拆迁安置方案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应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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