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时间:常年申请。
2.申请地点及联系方式: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申报,并申请公示。受理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用人单位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初审完成后,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结(离)婚证、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和用人单位、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证件材料);
(2)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
(3)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城区无房干部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4)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5)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城区无房干部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申请流程:
(1)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流程: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申请审批表,并申请初核-->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认为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持完成初核的申请审批表到户籍所在街道(开发区)申请初审-->街道(开发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进行初审,将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持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市住建局进行正式申请。
(2)其他住房困难对象申请流程: 申请人到所在用人单位领取申请审批表, 并申请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将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单位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持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市住建局进行正式申请。
(3)初审办理时限:各街道(开发区)或用人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对各自辖区的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咨询电话:0712-322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