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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40200/2023-0138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 应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2-03-31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应城政规〔2022〕应城政规〔2022〕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65 字体:[ ]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城市人民政府

2022216

 

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粮发〔20219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功能布局品种结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鄂粮发〔202115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本市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本市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规模、品种、以及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及合理费用,组织和指导承储企业收购。入库任务完成后,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进行验收达标。并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轮换计划,组织和指导承储企业按期完成轮换。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资金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发行应城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以及保管、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县级储备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县级储备粮计划,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审核同意后,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新增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当年市场收购价加合理费用核实确认。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收购的粮食价格按照预案规定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入库成本价格为收购价格加合理费用核实确认。

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由农发行应城支行按照国家政策、信贷管理要求、储备粮计划及核定的入库成本负责安排和落实贷款,由承储企业承贷。储备粮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管。

第十五条  本市县级储备粮品种为稻谷(早籼稻、中晚籼稻)。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由承储企业采取挂牌收购、预约收购和委托收购等办法组织粮食收购入库。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鄂粮规〔20212号)规定严格执行,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且新粮上市前可以收购上年度粮食。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市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仓库具备隔温、密闭、机械通风、电子测温、环流熏蒸和机械流程入库等功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发改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储存县级储备粮专仓外醒目处应悬挂“县级储备粮”标识及粮权公告牌,仓房四周设立严禁烟火警示标识,仓库外墙悬挂灭火器,通道边设置消防栓;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发改局。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仓号;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按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轮换管理制度。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同库点轮换,不得借轮换之机擅自变更储备品种、存储库点和仓(罐)号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的,承储企业应再向市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应把握轮换节奏,保证规定库存。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承储企业因特珠情况需要超架空的,应在超期前1个月向市发改局报告超期数量、原因等情况。经批准,最长可超期架空1个月。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按照相关办法核定。

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共同下达,并抄送农发行应城支行。轮换架空期及相关费用补贴等政策按照下达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储存周期内,为规避轮换价差风险等特殊情况,根据粮食储存质量状况和市场行情,可对县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换或在轮换周期届满之前一次性轮换等临时管理措施。特殊情况下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三十一条  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应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实行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发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销售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全额归还储备粮贷款。农发行应城支行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核减县级储备粮贷款。

    地方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发行应城支行按信贷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及进行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设立的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轮换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照核定的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10%准备。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归企业所有,由承储企业在农发行设立“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动用实行核准制度。

县级储备粮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按文件规定充实轮换风险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来源:

(一)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实际入库收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低于核定成本的差额;

(二)县级财政拨付给承储企业按计划轮换正常轮空期间的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三)县级储备粮轮换净收益;

(四)与县级储备粮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经核定的按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

(二)用于归还县级储备粮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

(三)用于粮食储备轮换收购临时性资金周转。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动用管理:

(一)承储企业动用县级储备粮风险准备金弥补轮换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按照规定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申请,提出动用理由、金额等意见,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承储企业申请动用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轮换亏损,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文件复印件;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合同、收购入库码单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轮换粮油”科目明细账复印件;县级储备粮贷款及与收购、销售对应的资金往来明细账复印件等。

(三)承储企业因成本调整动用轮换风险金归还银行贷款,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核准后办理。

(四)为缓解储备轮换中轮换备用粮收购资金困难,经市发改局、农发行应城支行核准后,承储企业可以动用轮换风险金用于粮食收购周转资金,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使用期限不超过9个月。

(五)市发改局、农发行应城支行要加强对轮换风险金的监管,督促承储企业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轮换风险金专户。对不按时足额归还的,追究承储企业责任。

(六)轮换风险金不得用于建库、修仓、购置资产、费用开支等非粮油收购方面的支出。

(七)年度末,承储企业要将轮换风险金的计提、使用及节余情况上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备案。

(八)承储企业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政策性亏损,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申报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据实核补。

第三十八条  轮换风险金常备余额应达到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总额的10%,如遇新增县级储备计划,需同比例相应增加轮换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孝感市级储备粮。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储备粮,做到调得动、用得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四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动用费用及亏损实行据实全额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轮换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

    第四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战略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粮食每年补贴0.05元;贷款利息按储备粮数量、核定库存成本和当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实行择机轮换,三年全部轮换一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补贴0.10元。正常储存周期内,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按储备总量1/3比例拨付。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轮换或在轮换周期届满之前一次性轮换等临时管理措施,轮换费用补贴仍按每年1/3比例拨付。

第四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来源,从省包干给本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包干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四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的办法,由市财政局通过在农发行设立“县级储备粮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轮换费用补贴及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在轮换工作结束并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和农发行应城支行三家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在农发行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按照实际发生价差亏损和费用,先用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补贴弥补,不足部分用承储企业建立的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如还不足,由市财政预算据实补贴。

第四十八条  新增县级储备粮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农发行应城支行验收合格后,利息、费用补贴从入库之月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五十条  县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发改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方案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五十二条  市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由市发改局督促企业轮出其承储的储备粮,全额收回占用的银行贷款,并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市发改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  强化第三方监管。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在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无故不提供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县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全额收回占用的银行贷款,取消其承储职责。

第五十八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国家、省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应城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