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应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应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应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实施程序,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应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家资助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含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本办法数额注明为“以上”的均包括数额本身,注明“以下”的则不包括数额本身。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严格项目立项管理。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本级建设项目于每年10月中旬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完成前述审批工作的项目中筛选,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资金概算和资金来源报告。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执行的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计划应抄送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中央、省级计划项目根据批复时间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坚持“概算控预算、预算控决算,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根据批准的概算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其资金支出预算既包括建安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也包括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廉洁承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采购事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开展施工图设计,并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应遵循全面、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设计深度必须满足预算造价编制和施工要求,原则上不允许预留设计内容,不允许留变更活口。
第九条 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年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年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二)分散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量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三)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投标。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投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及要求。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改、财政、审计及其他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活动,并依法履行职责。
(一)项目单位是投资项目的主体,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向市政府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总体建议,经市政府确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对其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项目单位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财政预算,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和共享开放,开展大数据分析,负责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预审论证、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负责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市审计局依法对纳入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管理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九)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内部流程制度、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依据设计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现场特点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合法、准确和全面。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统一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四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下达计划并追加财政预算或新增筹资计划。
第十五条 规范合同签订。对招标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对非招标项目,项目单位按照预算金额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合同统一使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明确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具体采用方式及造价调整范围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质量、安全、造价和工期的控制和管理,如实办理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量记录、材料价格签证、工期延误签证等各种现场签证,签证时间应当在事件发生的7日内办理完成。
第十七条 严格变更管理。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合法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现行计价规定以及相关工程签证和现场勘测记录等资料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应当真实、合法和准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拨付监管。投资项目必须提供工程项目完工清单、项目监理单位及经项目单位签字的确认书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项目资料,经财政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验证后方可拨付资金,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依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经财政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中央、省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其结算或决算的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上级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中本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拨付项目尾款时,预留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核减的投资,属财政全额拨款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返还市财政局;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比例归还各投资方,核减资金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返还。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制度。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在30日内按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核算新增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项目单位管理费和前期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复,工程款全部支付后,建设项目即转为市政府委托出资人的固定资产,或移交给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需移交管理的项目还要组织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参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固定资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或不按编制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设置依据的;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批复概算的;
(四)不按规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
(五)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或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的;
(六)相关收费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七)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应当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九)国家机关和项目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应城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