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城市发展“飞地经济”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应城市发展“飞地经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应城市发展“飞地经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按照全市产业布局要求,突破行政区划限制,由项目飞出地将本地招商项目迁移到项目飞入地落地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飞地经济”项目落户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飞入地产业规划和项目要求,满足我市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 应城市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东城工业园、长江埠工业园落户的工业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含)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年税收20万元/亩(含)以上。除房地产外的金融、电商、文化、健康养老、大型商贸、现代物流等年度经营性税收不低于50万元的文化商贸流通项目。旅游、生态观光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指地面建筑物、基础设施及人造景观等,不含土地租赁费用及经营性种植作物等费用。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项目飞出地作为招引项目主体,负责全程做好项目招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信息,会同项目飞入地开展项目考察、洽谈及投资合同签订,积极配合项目飞入地园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项目落户跟踪服务,以及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飞入地负责配合项目飞出地做好项目考察、洽谈、投资合同签订、投资手续办证等方面工作,项目正式落地后负责做好项目征地、办证、开工、建设、投产等全程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利益分享
第七条 统计分享。项目招商引资指标完成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等纳入项目飞出地当年度的经济指标考核。
第八条 税收分享。项目落户市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东城工业园、长江埠工业园等承接地的,从项目投产年度起,飞出地与飞入地对企业非一次性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等)按3:7比例分享成果,从市本级财政实现留成部分的年度算起。飞出地有财力且有意参与落户项目配套的,经与飞入地协调同意,可以共建,税收分享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到市财政备案。“飞地经济”项目税收在项目落户地依法缴纳,市财政局凭企业当期税务部门盖章的税收缴款书进行确认,按上述税收共享原则分配到飞出地和飞入地。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九条 将发展“飞地经济”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成功招引一个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强或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3—5亿元的重大项目,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对项目飞出地的年终考核一次性分别加2分、1分、0.5分,依次累计。
第十条 对发展“飞地经济”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干部适时予以提拔重用,并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商引资企业跨区域落户的意见》(应城政办发〔2015〕19号)文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