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2020年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
(一)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明确企业清单,设立服务专员,通过组建“用工联盟”、实施“共享员工”“调剂用工”等方式,指导企业进行劳动用工余缺调剂。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加快推进精准输送返岗。强化外出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岗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的健康检测、防控防护和交通运输保障,提升对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加强与输入地劳务协作对接,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对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工人员跨区域外出务工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全力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加快推进全程网上办理。
(五)强化企业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三、全力促进多渠道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重点做好滞留当地劳动力与急需用工企业的协调对接,引导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吸纳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八)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和2021年省属国有企业要连续扩大对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十)扩大招录招聘规模。鼓励县乡机关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除按规定需要优先录(聘)用的人员外,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和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
(十一)加强就业帮扶。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疫情结束后,全面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吸引更多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对2020届湖北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延长招聘时间,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贫困家庭、身体残疾等毕业生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帮扶。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阳光自强支持行动”,对感染新冠肺炎青年给予就业帮扶。
五、全力推进创业带就业
(十二)加大政策推进落实力度。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渠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贷,逐步取消反担保。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电子化审批。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深入推进“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按规定对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
六、全力实施就业扶贫
(十四)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优先支持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鼓励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强贫困劳动力跨区域劳务协作。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十五)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临时增设的防疫消杀、值守等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可参照当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带贫益贫减贫企业、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各地可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全力做好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十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尽快实现网上申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八、全力做实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组织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
(十九)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千岗万校·就业有位来”线上招聘会等。持续开展线上“春风行动”,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
(二十)优化就业服务。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快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优化用工指导,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