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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及备案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225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发备案工作,按照《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孝感政办函〔2024〕11号)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应城政办函〔2019】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的通知》(应城政发〔2022】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发备案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特征

1.行政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抽象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直接指向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也不针对具体的事项,而是针对某个领域、某项工作制定的行为规则,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外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4.普遍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反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此文件生效以后,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可多次适用。

6.公开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1.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2.行政机关(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3.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4.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5.人事任免通知、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6.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职能和编制的规定(“三定”方

案);

10.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11.对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2.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14.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5.涉密或依法不公开的文件;

16.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

文件。

二、集体决策前置程序

涉及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在起草送审稿时,应对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应城政办函(2019]39号),由各起草单位自己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初步审核,明确起草文件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出具书面审核结果。(*注:以各地各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以下流程做好集体决策前置程序。)

若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相关前置程序,再将提请制发文件的请示报市政府运转。(*注:“公开征求意见”不能替代合法性审查。)

若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相关前置程序,再将提请制发文件的请示报市政府运转。(*注:“公开征求意见”不能替代合法性审查。)

(一)公开征求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

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书面专家论证意见。

(三)风险评估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事项,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或者印发群体性事件、个体极端事件以及负面舆情等情形的可能性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风险性评估。

(四)公平竞争审查及廉洁性评估

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制定机关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涉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制定机关应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四、备案审查程序

由各地各单位承办,报请以应城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正式印发的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于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见附件)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备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审查。报送材料应当包含所有程序资料,不得漏报、瞒报、超期报,以各地各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请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备案通过后,由市政府出具备案意见书,各单位应对照备案意见书进行纠正,在收到备案意见书之日起 10 日内补充完善。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细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