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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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新能量年产200万吨再生资源加工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复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336 字体:[ ]

应水函【202332号

湖北新能量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贵单位《关于审查、审批〈湖北新能量年产200万吨再生资源加工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我局于20231118日组织有关专家对《湖北新能量年产200万吨再生资源加工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了修改。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北新能量年产200万吨再生资源加工基地项目本项目位于应城市东马坊街道东侧国道 G347 与省道 S211 的夹角区域。总用地面积为5.46hm²,项目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含 2 栋钢结构的厂房,同时配套新建门卫室、配电房、停车场、道路及给排水等设施。项目总投资38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700万元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 307.60 万元(其中主体已实施 217.80 万元,待实施 55.00 万元,方案新增 34.80 万元),工程措施投资 147.57 万元(均为主体已有且实施)、植物措施投资 55.44 万元(其中主体待实施 55.00 万元,方案新增 0.44 万元)、临时措施投资 81.48 万(其中主体已实施 70.22 万元,方案新增 11.26 万元)、独立费用 15.73 万元(监理费 1.50 万元、监测费 3.00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 5.73 万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 号),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 1.5 元计算,本项目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为 8.18 万元,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 号)中“第八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十)降低涉企收费:自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对新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 标准的 70%收取”,故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 5.73 万元)。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4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 307.60 万元(其中主体已实施 217.80 万元,待实施 55.00 万元,方案新增 34.80 万元),工程措施投资 147.57 万元(均为主体已有且实施)、植物措施投资 55.44 万元(其中主体待实施 55.00 万元,方案新增 0.44 万元)、临时措施投资 81.48 万(其中主体已实施 70.22 万元,方案新增 11.26 万元)、独立费用 15.73 万元(监理费 1.50 万元、监测费 3.00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 5.73 万元。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锐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当地(应城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73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向应城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73万元

(六)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应城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在弃渣前征得应城市水利和湖泊局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应城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应城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应城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