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湖北研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3号)
根据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报告,湖北研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7月7日生产经营的叶晶晶®叶黄素蓝莓口饮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1月4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宜春市局”)推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编号:000675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编号:DBJ24360900382677088)、显示:2024年9月27日,宜春市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西食检院”),对樟树市都市宝贝母婴生活馆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叶晶晶®叶黄素蓝莓口饮液开展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0盒,规格:240mL(30mL×8)/盒、批号:202400701、生产日期:2024年07月07日、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GB24154、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2098150324。2024年10月31日,江西食检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S1224-300310003),经抽样检验,硒项目实测值4.1ug/每日(标准值7.5-52ug/每日),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S1224-300310003),告知其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宜春市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同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无库存。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对本次抽检检测方法存在异议,向宜春市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同时,向各地经销售、江西宜春的宝贝母婴馆发出“暂停销售通知书”,要求其封存库存产品,并暂停推广,确保产品在异议处理期间不再流向市场。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高层组织市场调研,结合最终调研的结果(试饮人群口碑不太佳),以及考虑到后期异议处理申请可能给各相关方带来的诸多影响,决定主动撤销异议申请,并向宜春市局提交了“关于撤销异议处理的申请”。2024年11 月 22 日,宜春市局同意湖北研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向全国经销商/代理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同时要求市场立即停止该产品的一切推广计划,后期再考虑升级该产品或取消其上市计划。目前,该产品除江西宜春的宝贝母婴馆已使用 25盒外(试饮15 盒、市场抽样10盒),其余的695盒产品均已全部召回,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整改,如实说明情况,且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2400701的720盒叶晶晶®叶黄素蓝莓口饮液,除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都市宝贝母婴生活馆店员试饮15盒、宜春市局抽样10盒外,剩余695盒已全部召回,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原料质量的波动。
企业整改情况:1、加严原料进货查验(关键指标须核查供应商第三方COA)。2、培训进货检验人员的检验技能,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