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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城市继超酱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21 字体:[ ]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应城市继超酱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2号)

根据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报告,应城市继超酱品厂2024年9月22日生产经营的洋姜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18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人员在武汉市东西湖华莲酱菜经营部对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生产的洋姜片(酱腌菜抽样数量4kg,其中备样数量1kg,规格计量销售,4.5kg/箱)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5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示检验报告显示: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安赛蜜g/kg≤0.3,实测值0.819,结论不合格。

2024年11月19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依法至该厂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FJ(WH)-SP-03566、《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厂仓库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加工的洋姜片(酱腌菜)。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限期全面排查,召回下架不合格的洋姜片,11月28日内改正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生产该批次洋姜片(酱腌菜)10箱(4.5kg/箱),2024年9月23日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华莲酱菜经营部上架销售。目前除1箱已经拆开被抽检外,剩下的9箱未销售已下架封存。当事人经营该抽检批洋姜片(酱腌菜)货值180元,获利16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整改,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承认错误,涉案洋姜片(酱腌菜)数量、货值较小,出现问题后积极处理,挽回不利影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年龄较大,身患重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情形,本局经研究讨论,同意采纳你公司减轻处罚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洋姜片(酱腌菜)9箱,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1000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操作人员,误把安赛蜜当做甜蜜素使用。

企业整改情况: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实施产品召回;2、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教育培训;3、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控制点;4、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