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城市雅竹园餐饮店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7号)
根据湖北洁源检验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雅竹园餐饮店2024年10月21日加工经营的食品(腌腊鸡、腌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21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经营的食品(腌腊鸡、腌腊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13日,湖北洁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腌腊鸡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腌腊肉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2024309152、NO:J202430915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该食品原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本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腌腊鸡、腌腊肉)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4日加工制作的,腌腊鸡10.4公斤,销售每公斤36元;腌腊肉10公斤,销售每公斤60元,共计货值金额974.4元。除监督抽检样品外,剩余原料已全部用于制作菜品,无库存,没有记录制作菜品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监督抽检腌腊肉样品1.33kg,60元/kg;腌腊鸡样品1.47kg,36元/kg,共计132.7元,违法所得132.7元。
二、当事人加工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腌腊鸡、腌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及时清理清查库存情况,其行为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减轻处罚情节,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2.7元;
2、罚款2000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企业人为操作不规范,储存食品环境问题。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规范制作流程。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