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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42 字体:[ ]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6号)

根据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2024年4月25日、 2024年9月2日使用的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4月25日,本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消毒餐饮具:面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24SCJ006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0003089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00179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4年9月2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消毒餐饮具不锈钢圆碗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J202430323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认真查找抽检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积极完成整改,增设了消毒设施,改进了消毒方式,并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餐具再次进行检验,检验结论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人员操作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严格按照《餐饮服务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做好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