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5号)
根据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2024年9月5日使用的食品(萝卜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按照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应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工作安排,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 年9月5日到应城市四里棚中心学校对其使用的萝卜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号:XBJ24420981487253795)。经抽样检验,萝卜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 No :J2024303527)。2024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该批次的萝卜丁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从应城市粮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件,每件30元,货款60元,货值60元。因当事人没有单独收取学生早餐热干面的调味辅料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使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企业未完全履行安全制度。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