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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城市华洋包子店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63 字体:[ ]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应城市华洋包子店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4号)

根据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华洋包子店2024年8月12日加工经营的食品(馒头、花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8月12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售的馒头和花卷进行了抽样检验(买样价1元/个)。2024年9月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J202400858和No:J202400860),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送达《检验报告》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花卷、馒头,店内也未发现“甜蜜素”。经进一步调查,抽检批次的花卷、馒头已销售完毕。当目当事人对外发布了花卷、馒头《召回公告》,至今尚未有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馒头和花卷是2024年8月12日加工制作的,馒头数量为100个,花卷数量为30个,售价均为1元/个,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0元,违法所得130元。

二、当事人加工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馒头、花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涉案食品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130元;

2、罚款 20000 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为了增加馒头花卷口感,制售馒头花卷时添加了甜蜜素。

企业整改情:1、加强食品安全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将剩下的甜蜜素销毁,在馒头加工过程中只使用白糖;3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不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