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城市孝善堂餐饮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3号)
根据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孝善堂餐饮酒店2024年7月4日、 2024年9月4日使用的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7月4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应城市孝善堂餐饮酒店自行消毒使用的青花圆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2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J2024300100),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酒店自行消毒使用的青花圆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餐具抽检检验报告,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青花圆碗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应城市孝善堂餐饮酒店自行消毒使用的青花圆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25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J2024303380)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酒店自行消毒使用的青花圆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餐具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 10000 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人员操作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按照《餐饮服务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做好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