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城市雕掌柜购物广场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1号)
根据湖北洁源检验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雕掌柜购物广场2024年8月15日经营的食品(白芷片、山药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8月15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白芷片、山药片)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10日、2024 年 9月12日,湖北洁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白芷片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片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4301070、J202430107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散装食品(白芷片、山药片)销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剩余还在销售的白芷片及山药片。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本次抽检不合格的散装食品(白芷片、山药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2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区微微豆制品干货经营部批发购进的,批号为:PE-CO-LK 080K-01053:1、白芷片(编号:00953),数量:5斤,单价:17元,总计:85元,销售单价:49元/斤;2、山药片(编号:00955),数量:10斤,单价:8元,总计:80元,销售单价:23元/斤。山药片总共已销售2.71斤,销售总金额为62.30元;白芷片总共已销售1.75斤,销售总金额为85.90元。上述两种商品货值金额总计148.10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白芷片、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其能提供货物来源、进货发票等信息,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办案,当事人正处于刚开业期间,购销过程还不成熟,缺乏经验,并在事情发生后进行及时整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未销售完的白芷片(重量:3.065kg)和山药片(重量:1.205kg);
2、没收违法所得148.1元;
3、罚款10000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企业未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
企业整改情况: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责任。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