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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城市沐之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2 浏览次数:53 字体:[ ]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城市沐之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0号)

根据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沐之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12日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伦晚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8月12日,本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伦晚橙)进行抽样检验。2024 年 9月2日,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SCJ03038)。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日在首衡集配小程序平台上下单购进的,由于是蔬菜水果一起下单的,所以没有单独的进货票据,整单包含运费、服务费、金融等合计金额:5760.07元,订单编号:D202407020613109BQEZG1FNV。订单详情中所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精品伦晚橙净重35斤,购进价2.86元/斤,销售价:4元/斤。伦晚橙为应季水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二、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伦晚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其能提供货物来源、进货发票等信息,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办案,所抽检的食用农产品(伦晚橙)抽检结果不合格并不是当事人故意为之,且抽检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小,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对社会影响小,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5000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企业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责任。

企业整改情况: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责任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