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应城市左林右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28号)
根据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抽检报告,应城市左林右果水果店2024年8月14日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骑士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8月14日,我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骑士橙)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9月10日,本局收到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4SCJ03113),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骑士橙(购进日期2024-8-14)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氯唑磷,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5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从孝感市淼杰果业有限公司购进骑士橙45kg,进价为310元/15kg,在店内以27.6元/kg的价格销售。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据其供述,上述抽检批次骑士橙于2024年8月20日已销售完毕,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有相关凭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1242元,违法所得1242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骑士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且涉案商品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具有免予罚款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应市监处告〔2024〕3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242元。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上游经销商经营产品不合格,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企业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学习,提高食品安全三、意识;2、停止了骑士橙的销售;3严把进货关,不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截止目前,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
经我局对该企业调查,企业证件齐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该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特此公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