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诚信守法的劳动用工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守法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孝人社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适用范围和缴纳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电力、铁路等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非招投标项目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可用建工保证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代替,建工保证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将视同缴纳。
二、保证金缴纳比例、办法
保证金以工程中标价(非招投标项目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为基准,实施差异化缴存,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守法诚信用工,制定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在应城市境内从事建筑、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拖欠工资,新承建工程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免缴保证金;在我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开工项目可减半缴纳保证金;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按要求落实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的,减半缴纳保证金,被列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名单”的,出具书面承诺后可免缴保证金。以上减免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多个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额度执行。保证金被减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由人社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湖泊、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按上限补缴该项目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所承建工程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按1.5倍缴纳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2倍缴纳保证金;首次在应城市境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基准金额缴纳保证金。
三、保证金垫付流程
缴纳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短期内无法解决,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等需启动保证金的,在3个工作日内启用该项目缴纳的保证金。使用保证险、保函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具保证险、保函的公司或银行3个工作日内垫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垫付额度不超过保证险、保函总额度。保证金已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垫付金额,逾期未补缴的,由人社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足差额部分。
四、保证金退还程序
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凭缴存保证金凭证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由人社局及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有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在施工现场公示30天,公示期结束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到人社局办理保证金本息退还手续,使用建工保证险、保函代替的项目,办理保证险、保函终止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应城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