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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5-05 浏览次数:327 字体:[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事项简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办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

办理方式:柜台办理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春冬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秋8:3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机构及地点:应城市社会保障大厅一楼工伤待遇支付三号窗口

咨询查询途径:0712-3185209

监督投诉渠道:0712-318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