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事项简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办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
办理方式:柜台办理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春冬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秋8:3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机构及地点:应城市社会保障大厅一楼工伤待遇支付三号窗口
咨询查询途径:0712-3185209
监督投诉渠道:0712-318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