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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

发布日期:2024-05-10 浏览次数:228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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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

 

 一、办理条件

在县(市、区)、设区市市辖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向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5、《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三、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报户口登记表(迁移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注:1、符合投靠条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迁移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要求: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四、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五、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应城市各乡镇(街道)公安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