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姓氏变更)
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需双方协商一致);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解释,可以随第三方姓的;
(6)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4、《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5、《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三、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报户口登记表(姓氏变更)》;
2、居民户口簿(父亲和母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父亲和母亲);
4、姓氏变更相关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等);
5、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父母双方提供相关协商材料;
6、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含在校学生)变更名字的需提供单位(学校)书面意见。
注:1、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2、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一)至(六)类情形。
四、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五、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应城市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专窗。
姓名变更、更正(名字变更)
一、申请条件
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8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4、《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5、《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三、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报户口登记表(名字变更)》;
2、居民户口簿(父亲和母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父亲和母亲);
4、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提供相关协商材料;
5、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含在校学生)变更名字的需提供单位(学校)书面意见。
注:1、未成年人变更名字需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2、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一)至(六)类情形。
四、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五、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应城市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