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户口
一、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尚未登记户口的随养父母登记户口。
注:2013年5月14日前,公民个人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6、《湖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7、《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8、《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报户口登记表(收养登记类)》;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要求: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四、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应城市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