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强化政务督查严格行政问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全市政府系统切实强化政务督查、严格行政问责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政务督查工作人人有责、处处用心、事事落实”为目标定位,做到交办、布置任务时明确时间步骤,检查进展情况时明确刚性要求,总结验收时明确评估结论,把督查贯穿于工作执行的全过程,着力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督查机制,以督查营造好作风,以督查促进大落实,以督查提升大业绩,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得到顺利实施,使督查成为促进我市各项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推进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加大督促检查抓落实的力度,抓好跟踪问效,严格行政问责,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和机关效能提升,以强有力的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推动形成紧张快干抓落实、团结鼓劲干事业、奋勇争先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二、督查内容
1.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部署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2.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3.全市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4.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5.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和交办事项。
6.全市各项规章纪律执行、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纠风专项治理、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民主评议等发展软环境建设事项。
7.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8.其它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
三、责任分工
(一)综合性工作的督查。对一些涉及面宽的全局性工作,如重点项目建设、文明城市创建、防汛抗旱等综合性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二)专项工作的督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等综合性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和专项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副主任和业务科室、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督查,需要发《督查通报》的,经市政府分管领
导同意,由责任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下发。
(三)民生工程的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督查、催办,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报。
(四)全市经济运行、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的督查。采取一季一督查的形式,由牵头责任部门每季度分析汇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
(五)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查。由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按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对口跟踪督办的要求,全程跟踪事项进展,由市政府督查室每月汇总并上报结果。
(六)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的督查。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相关会议、调研、视察等过程中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落实,并及时上报结果。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八)发展软环境的督查。对全市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纠风专项治理、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民主评议等发展软环境建设推进情况,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督查落实。
四、运行程序
(一)督查立项。市政府及市政府各位领导决定督查事项。市政府各类会议决定的重大督查事项以会议报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立项,市政府负责人重要批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重要工程、重大项目等督查事项依据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立项,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以市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的批示立项,上级领导批示以上级督查通知单立项。
(二)拟办交办。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的督查事项和市政府各类会议决定的重大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呈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并落实督查责任主体。负责开展督查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督查事项内容、性质草拟督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督查的人员和任务、
完成的时限、责任落实和分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开展督查工作。
(三)催办反馈。各督查责任主体依据责任分工负责督促各承办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并综合整理督查结果,报告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各类会议决定的重大督查事项,各督查责任主体须将督查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综合整理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政务督查活动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
五、时限规定
政务督查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时限办理。各承办单位于会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督查责任主体报告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批示件的办结时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政府负责人批示件,除非有明确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
(三)督办事项力求最终落实结果。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落实的,需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原因以及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落实,最终办结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责任追究
(一)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问责:1.对逾期不报或因办理质量不高退回重办的承办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2.对同一个问题、同一个部门落实不力,被两次通报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节对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对同一个问题、同一个部门落实不力,被三次通报,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研究后,由市监察局启动行政问责。
(二)把督查结果与市直、乡镇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根据每次督查结果进行扣分。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不及时或落实不到位,每件次扣1分;对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完成不到位或落实不力的,每通报一次扣 0.5分,经二次督办仍未整改到位的,每通报一次扣 1 分;对市政
府督查室督办件不能按时反馈的,每迟报一次扣 0.1 分。
(三)由于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