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
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二、主要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指两类:一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棚改安置类的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二是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三是同一家庭没有重复享受政策性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
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构成。二是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三是棚改安置类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协议出让时点宗地楼面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四是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增值收益由住建部门负责收缴。五是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六是属同一家庭重复享受政策购买的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格退还给政府。七是出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再租赁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程序
申请人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提出申请,填报《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受理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出售房屋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审核书面意见。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一窗联办窗口按规定办理房屋过户、土地出让金补交、契税申报缴纳和不动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