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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日期:2023-05-17 浏览次数:181 字体:[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一、申请条件:1.申报主体必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改、扩建燃气工程3.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4.有保证工程质量具体措施 5.要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6.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二、申请材料:1.申报2.营业执照;3.企业燃气供气设施统计表及分布平面总图(或特许经营区域范围);4.设施改动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安全施工要求、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供气的措施等内容;设施改动涉及场站运行安全和供气影响范围超过5000户的要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三、申请流程: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查--实地查看--决定--发证--存档

四、法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申请地址:应城市粮贸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城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