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城罚决字〔2024〕第06号
当事人:耿XX,身份证号130624198104XXXXXX,联系电话131006XXXXX,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友爱东道X号。
你于2024年8月在应城市四里棚盐化工业园人才公寓项目(二期)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到岗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涉嫌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28日移送本机关,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4年8月在应城市四里棚盐化工业园人才公寓项目(二期)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到岗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及证据资料,证明该行为违法。
2024年12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城罚先告字〔2024〕第0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现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注册建造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罚款。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应城支行(账号:1812023109043XXXXXX)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