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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城罚决字〔2024〕第02号

发布日期:2024-05-24 浏览次数:29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决字〔2024〕第02

当事人:应城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法定代表人胡XX,联系电话为13871893XXX ,其主要业务是专门为应城市的农牧渔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其性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胡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8142105XXXXX。

巡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在应城市蒲阳大道原应城市畜牧局院内庭院改造过程中,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共计砍伐干径为12cm的水杉10棵。其行为违反了《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在应城市蒲阳大道原应城市畜牧局院内庭院改造过程中,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共计砍伐干径为12cm的水杉10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人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城罚先告字〔2024〕第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植树木的,不得移植。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根据《孝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同时属于初犯,建议作出树木价值一倍的罚款。结合孝感市(城区)2024年3月份园林绿化工程材料综合信息价,干径为12cm的水杉含税价为:¥ 455元/棵,十棵树总价为¥4550元。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树木价值一倍,肆仟伍佰伍拾元整(¥455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应城支行(账号:181202310904300027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应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