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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发布日期:2024-12-11 浏览次数:31 字体:[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中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庭。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申报材料

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一卡通账号: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一)需救助人口核定

紧紧围绕“受灾”这一前提,组织入户调查,了解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自救能力以及家庭实际困难,准确掌握需救助人数,填报《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表》。

(二)救助对象的确定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同时需录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一是本人申请或者村(居)小组提名;二是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后,对申请、提名对象,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各乡镇(区)。三是各乡镇(区)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四是县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各乡镇(区)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助款物的发放

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评议、公示、复核后、将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和汇总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人口台账》(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通过“湖北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公示信息包含乡镇(区)、救助对象姓名、补助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救助标准及时限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