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
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湖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2日
附件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省应急管理厅(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省内灾情、险情作出重要安排部署的,按照有关要求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指导、督促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编制省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统计分析全省灾情,提出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及分配建议,对救灾资金项目实施绩效与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送本地区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并依法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支付,监督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督促做好救灾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资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核查评估本地区灾情和救灾需求,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提出本地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本地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本区域救灾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生优先,体现时效;
(二)公平公正,规范透明;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第二章 救灾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其他应急处置救灾三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支出,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和衍生期的搜救人员、人员紧急疏散转移、排危除险和临时治理等应急处置;紧急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救灾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征用物资装备和调用救援队伍补偿;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支出。
(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支出,主要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支出。
(三)其他应急处置救灾支出,主要包括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相关支出,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支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支出。
以上救灾资金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章 救灾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六条 市县申请救灾资金,主要包括发生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和第五条规定的日常救灾补助资金两类。
(一)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申请。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统计分析和审核汇总灾害和损失情况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资金,并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资金情况等内容。申请文件编应急管理部门文号,主送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
(二)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由受灾地区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要求,于每年10月中旬前提出本年资金申请;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由相关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
第七条 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规定和相关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统计分析和审核汇总全省灾害和损失情况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和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等。
第八条 除中央按项目法分配下达的救灾资金外,救灾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统筹考虑当年灾情、地方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主要灾情因素指标包括:
(一)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其中:用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类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受灾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数量等;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类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因灾转移安置人员数量、遇难(失踪)人数、临时应急生活救助人数、倒损住房数量以及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补助标准等。以上分配因素可根据灾害程度和损失情况选取确定。
(二)冬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包括需冬春临时生活救助人数和国家、省级规定的补助标准等。
(三)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包括租用和调用应急救援航空器航次、航站地面保障开支等。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中央下达救灾资金规模和省级救灾资金安排,按照第八条规定分配因素测算,向省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安排建议。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下达、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可以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根据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和灾情测算情况,与相关市县结算。
第四章 救灾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做好救灾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前下达部分救灾资金预算,预算执行中根据灾情及时分配下达救灾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合规做好救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和拨款支付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本级支出责任,统筹中央、省级和本级预算安排救灾资金,用于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按规定做好救灾资金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救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直达资金相关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并做好日常监控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救灾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人到户的因灾救助资金发放,应当按照“一卡通”发放管理规定执行,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救灾资金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 加强救灾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本区域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及时汇总全省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救灾资金的重要依据。
以上区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中央、省级和市县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救灾资金的日常监督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到2028年。《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