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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135 字体:[ ]

  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2021年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鄂财建函〔2021〕2号)文件精神,对需重建对象(一、二、三类对象)在现行每户2万元补助标准基础上,户均补助增加5000元以上;对需修缮对象户均补助标准适当提高)